LAB CHAT 使用条款
* 本文件为日文原文的参考译文。若本译文与日文版存在差异,以日文版为准。
第1条(本条款的适用)
1. 本条款规定 TGLAB Inc.(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的聊天服务"LAB CHAT"(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条件,以及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用户应在同意本条款的基础上使用本服务。自开始使用本服务之时起,视为已同意本条款。
3. 本公司在本服务上刊载的各项单独规定、指引、帮助等,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本条款与该等内容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但本条款委由单独规定处理的事项,依该单独规定办理。
第2条(定义)
本条款中,下列各项所列用语的含义,依各该项的规定。
1. 用户 — 指同意本条款并完成本服务使用登记的个人。
2. 艺人 — 指通过本公司或与本公司签约的第三方在本服务上开设聊天窗口、与用户进行消息往来的艺人、艺术家及其他出演者。
3. 积分 — 指本公司发行的、可在本服务内用于发送消息等的电磁记录。
4. 付费积分 — 指用户支付对价所购买的积分。
5. 免费积分 — 指本公司未收取对价,因活动、优惠或其他事由而赠与用户的积分。
6. 粉丝俱乐部 — 指由本公司运营、并与本服务相连接的艺人官方粉丝俱乐部或其他会员制服务。
第3条(本条款的变更)
1. 本公司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可依据日本民法第548条之4的规定变更本条款。
(1)本条款的变更符合用户的一般利益时
(2)本条款的变更不违反订立合同的目的,且从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妥当性、变更的内容及其他与变更有关的情况来看具有合理性时
2. 本公司依前款进行变更时,将在变更后本条款生效日的相当期间之前,通过在本服务上公布或其他适当方式,就变更事宜、变更后的内容及生效日予以周知。
3. 用户于生效日之后使用本服务的,视为已同意变更后的本条款。
第4条(使用登记)
1. 希望使用本服务者,应在同意本条款的基础上,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申请使用登记。
2. 用户可通过下列任一方式使用本服务。
(1)使用粉丝俱乐部的会员登记信息(电子邮箱地址及密码)登录
(2)新建本服务专用账户
3. 本公司认定登记申请人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可不予批准登记。此种情形下,本公司不负披露理由的义务。
(1)申请内容存在虚假、误记或遗漏时
(2)过去曾因违反本条款而受到停止使用或其他措施时
(3)违反第20条(排除反社会势力)时
(4)本公司认定登记不适当的其他情形
4. 每位用户限设一个账户。
5. 用户应自行负责管理账户信息(电子邮箱地址、密码等),不得使第三方使用、出借、转让或买卖。
6. 因账户信息管理不善、使用失误、第三方使用等致使用户遭受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5条(未成年人的使用)
1. 未成年人使用本服务时,应在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等)同意的基础上,进行使用登记及积分购买。
2. 未成年人仅可在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范围内购买积分及进行其他交易。
3. 经查明用户就年龄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作出虚假申报的,本公司可采取第16条所定措施。
4. 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就未成年人的使用确认有无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对其使用予以限制。
第6条(与粉丝俱乐部的关系)
1. 即便使用粉丝俱乐部的会员登记信息使用本服务,本服务的使用合同亦成立于用户与本公司之间。
2. 粉丝俱乐部的入会、退会、会费、会员资格及其他与粉丝俱乐部相关的事项,依本公司就粉丝俱乐部另行制定的条款办理。
3. 用户退出粉丝俱乐部或丧失会员资格时,本公司将停止此后向该用户赠送免费积分。此种情形下,本公司可不再提供以粉丝俱乐部会员身份为条件的全部或部分优惠。
4. 即便属于前款情形,本服务的账户仍继续存续,用户可在第11条所定有效期内使用已获赠的积分。此前使用粉丝俱乐部会员登记信息登录的用户,应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变更为本服务专用的登录方式。
第7条(本服务的内容)
1. 本服务是供用户与艺人进行一对一消息往来的平台。
2. 本公司在本服务中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将用户发送的消息置于艺人可以阅览的状态。艺人是否回复用户发送的消息,以及回复的时间、内容与频率,均由艺人自行判断。本公司不保证艺人会作出回复。积分是就消息的发送而消耗的,并非回复的对价。
3. 本公司可在事先通知用户后,变更本服务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分。
4. 因艺人的活动状况、本公司与第三方之间合同的终止或其他事由,需终止就特定艺人提供本服务时,本公司依第18条的规定处理。
第8条(积分)
1. 用户可使用积分在本服务上发送消息及进行本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2. 积分分为付费积分与免费积分两种。本公司对两者分别显示、分别管理。
3. 积分仅可在本服务内使用,不得与现金或其他财产性价值交换,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借、设定担保或作其他处分。
4. 积分余额、有效期及其他信息可在本服务上确认。
第9条(付费积分的购买)
1. 用户可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购买付费积分。
2. 付费积分的购买单位、价格及其他条件,以本服务上所显示者为准。
3. 付费积分购买价款的支付方式,以本公司规定的信用卡支付为限。用户应使用以用户本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
4. 付费积分于支付完成之时赠入用户账户。
5. 付费积分购买手续完成后,不得因用户自身原因进行取消、变更及退款。但不妨碍依法律法规进行的撤销或解除。
6. 本公司可在用户购买付费积分时,按购买金额赠送免费积分(赠送积分)。此种情形下,该免费积分的处理依第10条及第11条的规定。
7. 本公司变更付费积分的购买单位或价格时,将于适用开始日的30日前,在本服务上公布变更后的内容及适用开始日。
第10条(免费积分的赠送)
1. 本公司可向满足本公司所定条件的用户赠送免费积分。
2. 免费积分的赠送条件、赠送数量及赠送时间,以本服务上所显示者为准。
3. 本公司可在事先于本服务上公布后,变更免费积分的赠送条件等,或终止免费积分的赠送。
4. 免费积分系未收取对价而赠送,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属于退款对象。
第11条(积分的有效期)
1. 积分的有效期,无论付费积分或免费积分,均为自该积分赠入之日起180天。有效期的届满日可在本服务上确认。
2. 超过有效期的积分即行失效,用户不得使用。就已失效的积分,本公司不予恢复、补发及退款。此外,积分的失效处理将于有效期届满后在本公司规定的时点进行;在该处理完成之前已消费的积分,视为有效消费。
3. 有效期以积分赠入之日为基准,于每次赠入时分别计算。本公司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延长已赠入积分的有效期。
4. 尽管有前款规定,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致使本服务在相当期间内无法使用而导致积分失效的,本公司可另行赠送与该失效积分同等数量的免费积分。此种情形下的有效期,自该次赠送之日起按第1款所定期间计算。
第12条(积分的消耗)
1. 用户发送消息所需的积分数,以本服务上所显示者为准。
2. 发送消息时积分余额不足的,无法发送该消息。
3. 用户持有多笔积分时,按有效期先到者优先的顺序消耗。有效期相同的,按付费积分、免费积分的顺序消耗。
4. 积分于消息发送完成之时消耗,该消息的发送不可撤销。不因发送内容有误、误发送或其他用户自身原因而返还积分。
5. 尽管有前款规定,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致使消息未能发送的,本公司将另行赠送与所消耗积分同等数量的积分。此种情形下的有效期为自该次赠送之日起180天。
6. 本公司变更发送消息所需积分数时,将于适用开始日的30日前,在本服务上公布变更后的内容及适用开始日。对于用户在适用开始日之前购买或获赠的积分,在该积分有效期届满之前,仍适用变更前的所需积分数。
第13条(退款)
1. 本公司对用户持有的积分不予退款。但依法律法规负有退款义务的除外。
2. 用户注销账户,或依第16条受到停止使用及其他措施的,该用户持有的积分全部失效。
第14条(禁止事项)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实施下列各项行为或有可能构成该等行为的行为。
1.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2. 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行为
3. 侵害艺人、其他用户、本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公开权、隐私、名誉或其他权利与利益的行为
4. 诽谤中伤艺人、其他用户、本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或损害其名誉、信用的行为
5. 要求艺人交换私人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社交媒体账号等),或执意要求在本服务之外进行个别接触的行为
6. 对艺人或其他第三方作出威胁性言行、纠缠,或令人产生不安的言行
7. 发送淫秽表述或其他含有性内容信息的行为
8. 以营业、宣传、广告、劝诱或其他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9. 宗教活动、政治活动或其他类似行为
10. 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将经由本服务取得的信息(包括艺人的回复内容、图像、音频等)置于不特定或多数人可阅览状态的行为
11. 冒充他人,或登记、发送虚假信息的行为
12. 创建多个账户,或使用他人账户的行为
13. 妨碍本服务运营或有妨碍之虞的行为
14. 非法访问本服务的网络或系统等的行为
15. 以本公司规定方式之外的方式取得积分,或不正当使用积分的行为
16. 帮助或助长前各项行为的行为
17. 其他经本公司合理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
18. 属于反社会势力(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成员、准成员、关联企业、股东会敲诈者及其他与之相当者)者的使用行为,或向反社会势力提供利益的行为
19. 未经名义人同意,使用以第三方为名义人的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的行为
第15条(权利归属)
1. 与本服务及构成本服务的程序、文字、图像、设计及其他一切信息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本公司或享有正当权利的第三方。
2. 艺人向用户发送的消息、图像及其他信息的相关权利,归属于艺人或本公司。用户不得超出私人使用的范围加以利用。
3. 就用户在本服务上发送的消息及其他信息,本公司可为提供本服务、改进本服务、调查不当行为及依法律法规作出应对之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
第16条(停止使用等)
1. 用户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本公司可在事先通知该用户并要求改正后(但情况紧急,或存在不当行为及其他不宜事先通知的情形时除外),对该用户采取删除发布信息、暂停使用本服务、删除账户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违反本条款任一条款时
(2)经查明登记信息存在虚假事实时
(3)确认存在支付手段的不正当使用或其他不当行为时
(4)在相当期间内对本公司的联络未作回应时
(5)符合第14条第18项时
(6)本公司合理判断不宜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其他情形
2. 采取前款措施时,该用户持有的免费积分即行失效。关于付费积分,若因该用户的行为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害的,以该损害额为限予以扣除后,将余额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返还。
3. 对因第1款措施致使用户遭受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17条(注销账户)
1. 用户可随时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注销本服务。
2. 注销后,用户持有的积分及消息记录全部消灭。本公司不予恢复、退款或作其他补偿。注销后个人信息的处理,依另行制定的《隐私政策》办理。
3. 本公司在注销手续中,若用户持有未使用的付费积分,将就此情况及因注销而致该积分消灭的情况予以显示。
第18条(本服务的中断・终止)
1. 本公司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可不经事先通知用户,暂时中断本服务全部或一部分的提供。
(1)进行系统维护检修或更新时
(2)因火灾、停电、天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本服务的提供发生困难时
(3)计算机或通信线路等因事故而停止时
(4)本公司认定本服务的提供发生困难的其他情形
2. 本公司可终止本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此种情形下,本公司将于终止日的30日前,通过在本服务上公布及向已登记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的方式通知用户。
3. 本公司作出前款通知时,自该通知之时起停止销售付费积分。
4. 终止提供本服务全部时,本公司将就用户于终止日持有的未使用付费积分,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返还相当于购买时对价的金额。免费积分不属于返还对象。
5. 终止就特定艺人提供本服务时,准用第2款及第3款。此种情形下,用户在有效期内可将该积分用于其他艺人。但不存在可使用该积分的其他艺人时,准用前款规定。
第19条(免责及责任限制)
1. 本公司不保证本服务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与安全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特定目的适合性、安全防护等相关的缺陷、错误、漏洞、权利侵害等)。
2. 本公司对艺人是否回复及回复的时间、内容与频率,不作保证。
3. 对用户与其他用户或艺人之间产生的纠纷,除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外,本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协助解决该纠纷。
4. 对因天灾、通信线路故障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所生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5. 因本公司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致使用户遭受的损害中,非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本公司以用户自该损害发生原因事由发生之日起回溯12个月内向本公司支付金额的总额或1万日元中较高者为上限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部分及特别损害不承担责任。
6. 前款不适用于因本公司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或其他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上义务所致的损害。
第20条(排除反社会势力)
1. 用户应确认自身不属于第14条第18项所定的反社会势力。
2. 用户不得自行或利用第三方,实施暴力性要求行为、超出法律责任的不当要求行为、威胁性言行、散布谣言、以欺骗或威力损害信用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3. 用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本公司可解除本服务的使用合同。
第2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本公司就提供本服务时所取得的用户个人信息,依另行制定的《隐私政策》妥善处理。
第22条(通知及联络)
1. 本公司向用户的通知,通过在本服务上公布、发送电子邮件或本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
2. 前款通知于本公司发出之时视为已送达用户。但依第3条(本条款的变更)及第18条第2款(本服务的终止)所作的通知,应同时通过在本服务上公布及发送电子邮件两种方式进行。
3. 用户向本公司的联络,通过本公司规定的咨询窗口进行。
第23条(权利义务转让的禁止)
1.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本条款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承继给第三方或用于提供担保。
2. 本公司将本服务相关业务转让给第三方时,本公司可随该业务转让,将使用合同上的地位、本条款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用户的登记信息及其他信息一并转让给该业务转让的受让人,用户对此事先表示同意。
第24条(可分割性)
即使本条款的任一条款或其一部分依法律法规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的其余部分及其他条款仍继续完全有效。
第25条(存续条款)
第8条第3款、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2款及第3款、第17条第2款及第3款、第19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及第26条的规定,于使用合同终止后仍继续有效存续。
第26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1. 本条款的准据法为日本法。
2. 因本条款或本服务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一切纠纷,以东京简易法院或东京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的合意管辖法院。但不妨碍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属管辖。
3. 本条款以日文版为正式文本。即使本公司提供本条款的外文译本,该译本亦仅供参考;日文版与译本之间存在差异时,以日文版为准。
附则
1. 本条款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2. 用户在本公司于本服务提供开始前所提供的聊天服务中持有的积分、购买记录及消息记录,不予转移至本服务。对该等积分不予退款或作其他补偿。
3. 曾使用前款所述聊天服务的用户如欲使用本服务,应重新进行第4条所定的使用登记。此种情形下,该用户在本服务中创建的账户,不构成对第4条第4款及第14条第12项规定的违反。
制定日:2026年8月1日
TGLAB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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